楼上的邢某某将房屋出租给了外来人员张某某。张某某因疏忽大意致卫生间内洗衣用水大量外流至客厅,楼下的诸某某房屋的卫生间、客厅遂发生漏水,地板、墙面被泡严重。事发后,张某某不告而别,无法联络。后诸某某与邢某某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诸某某以相邻关系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房主邢某某诉至通州法院。近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邢某某最终同意赔偿诸某某损失一万两千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邢某某表示自己虽然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已将房屋出租给张某某使用,漏水系租户张某某的行为引起,诸某某应要求张某某赔偿损失。对于诸某某的起诉,邢某某感到非常委屈和冤枉,因为漏水也导致了自家屋内财产损失,自己同样也是受害者。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赶赴了现场进行了勘验,并经诸某某的申请委托了评估机构对诸某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下,邢某某最终同意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赔偿诸某某的相应损失共计12853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邢某某虽然并非侵权人,但作为不动产的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对邢某某造成的损失仍因承担赔偿责任,邢某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亦可向租户张某某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