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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人发生损害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247
  张女士(65周岁)推着通电的电动车出楼门时遇有回力防盗门,李女士(64周岁)出手扶门相助,张女士受惊吓与通电电动车一起冲出门外10余米受伤。张女士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赔偿2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女士和李女士住在同一栋楼,该楼的大门是向外开启的回力防盗门。2012年9月11日上午11时许,该楼门的回力门被砖头向外卡住而打开,张女士推着已经接通电源的电动自行车准备外出。此时,李女士提着手拉购物车从楼上下到楼道口,见张女士推着电动车在门口,李女士以为楼门的回力防盗门挡住了张女士出门,于是直接上前准备帮助扶门,因李女士系缺失右臂的残疾人,其只能伸出左手上前扶门。张女士称李女士的左手碰到其右手致其遭受惊吓而拧动电动车把手,该电动车牵引其冲出楼门口至街道十余米处摔倒才停下来,致使其左侧脸部、腿部及膝盖等多处受伤。

  摔倒后,李女士上前帮助张女士拍打身上的尘土,张女士起身后二人说了几句便各自离开。其后,张女士到北京市海淀医院检查,诊断为左眼属外伤后神经受损。张女士认为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的原因与李女士的行为有直接关系,李女士应承担全部责任,便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李女士称当时看到张女士出门很吃力,想帮忙扶一下防盗门,但其还没有碰到防盗门的时候张女士就已经出去了。出门后,她看到张女士趴在地上。李女士认为其助人为乐没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见邻居需要帮助而出手相助并无过错,张女士在楼门口推行电动自行车时提前将接通电源,以致电动车处于随时可能被发动的状态,其未对自身的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其自身损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慎用电动自行车,尤其是在推行电动自行车出门时应当关闭电动机电源,以防止在推行时无意间转动调速把,致使车辆突然启动而发生意外。上述案件中,张女士作为65周岁的老年人,在楼门口推行电动自行车时提前接通电源,将自身的安全置于电动车意外启动的危险之中,如果张女士在电动车推行时关闭电源则本案的惨剧就不会发生。李女士作为邻居,见到张女士有困难出手相助,系助人为乐的行为,不应对张女士的助人行为课以过重的预见义务和责任,同时应当鼓励这种邻里互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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