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元。
2012年8月10日,从外地回家办事的谢某应邀前往被告吴某家做客,被告吴某以谢某长期在外地工作,相聚不易为由不停地劝酒,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原告谢某早已不胜酒力,呈现醉态。下楼时,因无人搀扶,原告谢某不慎从楼梯上滚落,导致严重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某在被告吴某家中饮酒,酒席散后,被告吴某明知原告谢某已醉酒,应当预见其下楼过程中如无人搀扶可能会摔伤,但因其疏忽大意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谢某不慎摔伤,对此被告吴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原告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过量饮酒后的后果有清楚的认识,但其于事发当晚放任自己的行为大量饮酒,造成严重后果,自己亦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