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朱某夫妇购得一套商品房,2011年,朱某在网上发布卖房消息将房子以30万元卖给张某,并收到购房款29万元。为免交一些税费,双方协商2012年3月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朱某的妻子以不知丈夫卖房为由要求张某退回房产,在遭到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规,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陈某与朱某是一对夫妻,2007年2月15日,这对夫妻在信州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未来居住使用。后来,朱某在网上发布该房出卖信息。2011年3月24日,朱某以30万元将该房产出售给张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张某承担,由于该住房的房产证未满5年,为免交营业税等,双方协商过户手续到2012年3月上旬办理。之后,张某先后将29万元购房款转账到朱某、陈某的银行账户上,同时,朱某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条给张某。同年6月,陈某以不知丈夫将该房出售为由,和张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遭到张某拒绝。12月底,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通过网上发布售房信息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将该套房屋的按揭贷款还清且通过陈某、朱某的银行账号支付共计29万元,陈某应当知道丈夫的卖房行为。张某已取得该房的产权证及相关证件,并已支付大部分房价,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陈某称丈夫卖房不知情,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规,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