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谭先生在买房过程中设下陷阱、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公平,张女士擅自将房屋另卖他人,谭先生将她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近期,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女士支付谭先生违约金等费用计14万余元。
谭先生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一处房产,由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同日,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定金并向中介支付居间服务费及担保服务费28 750元。但随后,被告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网签,且明确告知原告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被告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中介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由被告直接赔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支付居间服务费及担保服务费28 750元,违约金230 000元,共计278750元。
张女士辩称,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与原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定金协议都没有确定房款支付日期,原告贷款也无期限限制,因此她就得无期限的等下去,对她极不公平,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原告就可以无限期的拖延付款,什么时间有钱什么时间付钱,原告明知道被告不能等太长时间,才设下了这个陷阱,以2万元定金为诱饵,达到讹诈278 750元的目的,已构成合同诈骗行为。2012年7月3日她与他人办理网签后, 7月5日便告知原告房屋不卖给他了。现在的房屋已经办理了网签手续,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谭先生与张女士达成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女士将该房屋另售他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女士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谭先生要求解除谭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张女士应当将其收取的定金及居间代理费、保障服务费直接赔付给谭先生。针对违约金数额,考虑到双方针对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本院结合张女士违约程度酌情予以确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谭先生与张女士达成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张女士于给付谭先生定金2万元、居间服务费损失及保障服务费损失28750元及违约金10万元,以上共计1487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