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为旅游开发强拆他人祖坟 诉请精神赔偿获支持
 除斥期间怠于维权 银行被判丧失不动产抵押权
 助人为乐帮忙取钥匙 不慎摔伤双方各负其责
 男友大方为女友买豪车 岂料人财两空难维权
 小孩不幸落井死亡 水井所有人村委会承担部分责任
 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局长刘忠敏违纪被查 已经双规
 贵州矿难责任人逍遥法外 公安检察意见分歧(图)
 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 司机应该担全责
 小孩年满10周岁跟谁生活由小孩说了算
 如何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特殊情况时如何处理
法律新闻 → 三鹿公关成功是媒体责任感的缺失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三鹿公关成功是媒体责任感的缺失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780

三鹿公关成功是媒体责任感的缺失  

 
 
    详细梳理三鹿庭审司法材料,不难发现其“用广告影响媒体”的做法。1月5日《第一财经日报》以“不可思议的崩溃”为题报道,法庭出示原三鹿副总张振岭证词显示,2008年6月出现肾结石病例报告后,三鹿负责人田文华7月要求其做好媒体工作。当时湖南、湖北反映问题较多,三鹿通过投放广告,不让媒体关于此事的报道见诸报端。事后来看,这种策略显然取得了一定效果。

    就在去年9月11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公开曝光后,一份以“安抚消费者”、“与百度合作”为主的“三鹿关于危机事件的内部文件”也为媒体所公开。但这份庭审司法材料显示出,三鹿的媒体公关对象远不止百度一家。那么,三鹿的广告,何以能攻下某些媒体的“关”?

    这是一个复杂的时代,因此媒体也免不了情况复杂,但整体来说,它们仍在背负各种重担下拱力前行。山西“封口费”事件之后站着一名叫做戴骁军的记者,三鹿事件背后同样站着正义的媒体人。正如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所指出的,山西“封口费”事件中,真正市场化程度高的报刊没有出现在“黑”名单中,这证明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很多重视自身品牌建设的媒体能保持新闻职业操守。但这些并不是可以自矜的理由,事实上,当名目种种的封口费俨然横亘于所有人的眼前,所有的开脱只能加剧自身的羞愧,因为我们最终需要向媒体索要它们对社会应有的责任及道义感,向立法索要维护媒体伦理的方法。

    并不是所有媒体都表现出“不可思议的崩溃”,但即使是个别媒体的无良表现,却都将构成对全行业公信力的侵蚀。那么,媒体永远不允许丧失其作为媒体的特征是什么?是公信力,是良知,是对于最大化公共利益的诉求与职责。这是媒体永远不能够出卖的存身之道与立身之本。

    不论是三鹿事件中个别媒体的表现,还是“封口费”事件,都表明媒体并不具有天然的道德免疫力。媒体同样有关于生存与发展的经济诉求,而如果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便极有可能衍生出一些众所周知的“潜规则”。

    因此,完善法律规范的关键仍在于怎样真正保证媒体的公信力,比如在内部实行严格的采编分离,在外部则确保媒体权利,使其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事实上,一些媒体丑闻最终通过媒体曝光也表明,那些出卖舆论监督以及媒体良知的丑闻,仍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舆论监督、激励新闻良知来避免。
 
                                                                 来源:新京报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北京车辆限行引发法律争议 是否侵犯物权成焦点
下一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出台 可操作性增强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