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能按时付清货款,被要求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认为应按年利率支付,判决由被告江西景陶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明珠合辉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4990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9.84%,从2011年8月3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011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并特别约定发货之日起10日付款,价格在合同约定的价格基础上下调5元/m3,如超过10天未付款,则上调5元/m3。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混凝土,2011年4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9036元。2011年5月19日,双方就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约定所欠货款499036元在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否则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到期之后,被告以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没有支付所欠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利息等共计人民币532169.84元。2011年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6个月至1年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在原利率上加收50%后,计算逾期付款的年利率为9.84%。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所欠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49903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法院认为过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关罚息利率问题的规定,应按年利率9.84%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提出的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