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作中,因未注意安全,劳务者在水电安装施工时不幸受伤致残,损失赔偿究竟由谁承担。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
2011年7月19日,原告江某(未取得水电安装相关资质)与被告浩泰公司签订一份《水电安装协议书》,该协议书就水电安装项目进行了约定。协议订立后,原告便开始组织进行水电安装,有时自已一人施工,有时带领两、三人施工。2011年9月23日上午,原告在安装高空动力电设施后,在下脚手架过程中摔至地面,致使原告头面部、双下肢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以与被告存在雇佣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则认为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叶某在从事加工承揽工作中受伤,责任由其自己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是本案的焦点。从双方之间的约定来看,应该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江某为被告公司进行水电安装这一工程,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提供劳务仅仅是一种手段,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原告江某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且劳动报酬是一次性支付的,应认定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原告作为承揽人本应对完成工作成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责任,但考虑到被告浩泰公司作为定作人,在选择原告江某为承揽人进行水电安装时,未要求原告提供资质证书,未履行审慎的义务,应认为存在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原则,法官对该案并没有简单做出判决,而是进行倾心解释,最终,此案判定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30%。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在主审法官主持下,被告按指定期限履行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