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法撤销黄某与林某达成的由黄某赔偿林某3万元的赔偿协议,作出由黄某赔偿林某5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黄某、林某系同邻村村民,2011年5月中旬,黄某雇林某等人为其建一座两层楼的楼房。2011年7月11日,林某在建第二层的楼房时,不慎从檩条上摔下,被诊断为左腿等多处骨折。林某住院期间,黄某通过医院的朋友得知林某可能落下残废,为了尽快撇清关系,便请求林某的好友闭某、张某出面调解,促成林某与其达成“黄某一次性赔偿林某3万元,林某今后发生任何事与黄某无关,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黄某再行索赔”的赔偿协议。2012年元月10日林某出院,住院医疗费等全部支出共计9万余元。由于出院后身体方面的后续花销依然较大,为此,林某以实际医疗费用高出协议赔偿额太多,而自己目前经济困难,难以支撑出院后身体疗养所需的后续费用为由,请求黄某再适当补偿自己一些营养费。遭到拒绝后,2012年5月底,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原协议并判决黄某再支付林某5万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黄某系雇佣关系,林某作为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的,黄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林某、黄某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真实有效。但由于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黄某依法应赔偿的数额相差太大,严重损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为显失公平协议,在协议生效后1年内,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可以撤销。于是,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