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好与张梦(二人均系化名)是多年好友,一日张梦来到李好家便不再走。李好发现张梦精神似乎不太正常,便带其去医院检查,谁料诊断结果是张梦患有精神分裂症。多次联系张梦丈夫,事情未予解决。李好出于友情的考量,便给张梦支付医疗费并租房供其居住。当时就想着张梦过段时间就会回家了,可是谁知半年过去了,张梦也不走其家人也不负担她的花费。无奈,只能诉至法院。现李好诉张梦、吴峰(张梦的丈夫,化名)无因管理一案已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吴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好为照顾被告张梦支付的医药费、房屋租金、生活费等必要费用共计一万余元。
原告李好诉称:张梦与吴峰系夫妻关系,原告与张梦是朋友关系。2010年下半年,张梦经常来原告家,来了就不走。张梦在原告家住着不走,原告发现张梦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出于好心便带其去医院看病,花费医药费319.92元,经诊断,张梦患有精神分裂症。在联系被告吴峰及张梦其他亲属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0年10月至今为被告张梦租房,每月房租500元,共计支付房租4500元。期间照顾张梦的生活起居,花费生活费14 950元。原告认为被告张梦患有精神疾病,被告吴峰应承担偿还义务。原告在没有任何义务情况下,为被告张梦支付医疗费、房租、生活费,被告应予补偿。
被告吴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不是张梦的法定监护人,没有义务带张梦看病、支付生活费,原告没有通知过吴峰;2、吴峰对张梦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申请鉴定,原告不配合做司法鉴定,应承担相应后果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查明的事实,吴峰与张梦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6月发生矛盾后,张梦离家出走。李好与张梦系朋友关系,对张梦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照顾,李好在张梦患病期间对其生活予以照顾,且有一定的费用。吴峰虽与张梦离婚诉讼,但本院未予以判决离婚,双方的夫妻关系继续存在,因张梦患精神分裂症,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吴峰作为张梦的法定监护人,对张梦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应对李好支付的合理费用进行偿付;对于李好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李好要求吴峰将张梦接走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好知晓吴峰起诉张梦离婚,夫妻关系存在矛盾,由吴峰对张梦照顾欠妥,可由张梦父母对其进行照看,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吴峰辩称李好不是张梦的法定监护人,没有义务带张梦看病、支付生活费,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不同意李好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张梦为精神病人,李好对张梦患病期间进行照顾,与吴峰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吴峰作为负有法定义务人和受益人,应偿付李好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吴峰辩称其对张梦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申请鉴定,原告不配合做司法鉴定,应承担相应后果,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诊断证明,张梦患病属实,李好对张梦进行实际照顾,吴峰应承担偿付责任,故吴峰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