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小孩放学后结伴去玩耍,其中一个不慎跌落水中,另一个10岁孩童小林不假思索地跳水救人。结果自己遭遇不测,为此小林将垂钓园的经营者及学校诉至密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98 090.5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垂钓园的经营者王某给付小林的父母各项损失516170.48元,密云县某小学给付小林的父母各项损失73738.64元。
小林的父母诉称,2012年4月28日下午,小林所在的学校临时放假。中午放学后,小林与同学小东(8岁)各自回到家中吃午饭,小林家中只有其祖父一人在家,小林的父母因不知小林临时放假外出不在家中,小东母亲在家。当天下午2时许,小林与小东、小成一起到王某开设的垂钓园玩耍,小东在鱼池边趴着逮蝌蚪时,不慎落入水中,小林见状脱掉鞋袜跳进水中救助小东,适遇一退休教师经过事发现场,同小成一起将小东救出,小林不幸溺水身亡。同年7月6日,北京市密云县民政局为小林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确认小林的行为为“见义勇为行为”。
放假前,学校召开全校师生大会,但并未通知学生家长放假之事。同时在当天向学生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明确写明“2012年4月28日正常上课”。当天小林的父母也未通过学校的“家校互动系统平台”接收到关于临时放假的短信,而小林的同伴小东事发时并未加入“家校互动系统平台”。小林溺水的鱼池周围无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事发当天垂钓园大门未锁,亦未设置门卫。
经法庭释明,小林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追加受益人小东为被告;庭审中二被告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林见义勇为、勇救落水同伴的行为,彰显了其优秀品质。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开设的垂钓园园内鱼池占地面积4900平方米,水深2米左右,距村庄较近,未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当天大门未锁,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和隐患,是导致小林溺亡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对鱼池负有管理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学2012年4月28日下午临时放假,在放假前虽召开全校师生大会,通知放假事宜,并强调放假期间的安全问题,但未事先通知学生家长,亦未提醒家长对放假的学生进行监护,故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心小学对小林之死应负有一定责任。小东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对其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小东在放学后已经回到家中,其母在家,应当知道小东下午放假之事,却疏于监护,致使小东到危险的鱼池玩耍,造成落水后小林施救溺水死亡的后果,其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小林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小林的父母表示不在本案中追究小东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