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患有精神病,一天外出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后王某向公交公司讨要医药费却遭拒,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1万6千余元。
王某诉称,他乘坐公交车外出,该车途经某路口时遭遇交通事故,致使包括其在内的多名乘客致伤。他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留观5天,后回家静养至今。留观期间治疗费用由公交公司先行垫付,因为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公交公司辩称,王某受伤的原因在于第三方的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医疗费等共1万余元,只同意支付合理损失,但其他不愿再给。而且,王某作为精神残疾人,却独自外出,他自己和监护人都有过错,不应该由公交公司独立承担。
法院认为,王某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对王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公交公司认为王某作为精神残疾人独自外出,本身有过错的辩解,因王某受伤不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