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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老板应对消费者受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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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场老板应对消费者受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12岁的轩轩在好朋友母亲的带领下去市体育场玩蹦蹦床,却不幸摔伤胳膊。在讨要巨额费用无果的情况下,轩轩将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儿童玩乐项目经营者敬伟红、冯树军告上法庭。8月2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敬伟红、冯树军赔偿轩轩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8657.33元;驳回原告轩轩的其它诉讼请求。

  轩轩与同班同学小帆是好朋友。去年7月30号晚上,小帆约轩轩一起出来玩儿,但轩轩的父母不在家。在两个孩子的百般恳求下,小帆的母亲周女士只好答应带两个孩子到附近的体育场溜达。体育场是周围人健身娱乐的场所,跑道、健身器材是大人们的最爱,于是蹦蹦床无疑就成了孩子们钟爱的游乐场所。

  一进体育场大门,两个孩子就吵着要玩儿蹦蹦床,无奈周女士只好给两人买了门票。孩子在里面玩的不亦乐乎,周女士按要求在外面看护。可是,没一会儿就听到里面有孩子的哭声,周女士正纳闷是谁家的孩子,之后儿子小帆急匆匆的跑来告诉周女士轩轩摔着胳膊了。周女士立刻进去检查轩轩的情况,见孩子抱着胳膊疼得直哭,周女士只好电话通知轩轩的父亲。

  肖书建得知儿子摔伤的消息后,立即赶到了体育场,后将轩轩送往新郑市后屯正骨医院进行治疗,因病情严重当天即被送到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轩轩的伤情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后进行了左肱骨髁上骨折内固定术。轩轩住院14天后出院。为取出体内的内固定物,9月28日轩轩再次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先后支付医疗费用共计18982.51元。经司法鉴定,轩轩的损伤相当于职工工伤九级伤残。对于赔偿一事,几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教体局辩称,被告敬伟红与被告教体局签订有合同,被告教体局并非原告受伤的侵权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我们的蹦蹦床符合国家标准,有合格证,上面明确标明有提醒标志,而且孩子已经这么大了,是自己不小心摔伤,跟我们没有关系,不应该让我们承担责任。”被告冯树军夫妇说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敬伟红、冯树军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于到其经营场所接受服务的原告轩轩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受伤,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被告敬伟红、冯树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已超过10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辩别认知能力,在玩耍时不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受到的伤害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的父母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应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在未与周女士见面的情况下允许原告外出玩耍,致使原告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并没有尽到应当履行的监护责任;被告教体局并不是服务设施的提供者,对服务设施的经营者没有监管义务,只是场地的提供者,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教体局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情况,对于原告轩轩的伤害,原告及其监护人的过错相对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敬伟红、冯树军的过错相对较小,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冯树军、敬伟红应承担30%责任,即共计28657.33元。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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