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补偿费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女子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其同居二十年,分手时男方给付分手赔偿。没成想钱还没花就接到男友前妻一纸诉状。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女士与李先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痴情的王女士在明知苏先生有家庭的情况系仍与其保持着不正当的交往。这一相恋就是二十余年。年龄的增长、身份的压力和男友永远不能兑现的承诺,让王女士越来越疲于这种没有安全感的生活。而苏先生此时也不想再与王女士继续交往。于是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李先生一次性支付王女士人民币二十万元,从此双方断绝一切往来,不得干扰对方的工作和生活。协议签订后,李先生依照协议约定将二十万元人民币打入王女士的账户里。
本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可以安心过自己的日子的王女士不知等待自己的并非平静的生活,竟然是一纸诉状。起诉人是李某的妻子张女士。张女士在诉状中称自己刚刚得知其夫李先生与王女士交往,并签订分手协议的事情,而李某支付给王女士的二十万元系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某未经自己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王女士将这二十万元返还。
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分手协议书等证据,其中有一份证据系李先生亲手写给法院的承诺书,承诺其当初支付给王女士的15万元系他与张女士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已有配偶,其与王女士之间的同居关系不符合公序良俗,有悖正常的婚姻家庭观,分手补偿费亦有悖于社会道德,不应得到支持。并且,李先生支付的分手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利益。最终,法院判令王女士将二十万元返还张女士。
法官提醒:
人们对感情的选择应该理性,无论社会如何发展,都应当弘扬正确的感情观、婚姻观。不能随波逐流,更不能将感情与金钱画上等号,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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