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碰撞后致人死亡,父亲代儿子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款项,被保险公司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7月3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大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大权系黄明金的父亲。2011年3月31日中午,黄明金无证驾驶黄大权的两轮摩托车(已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行驶时,不慎与同向步行的刘根寿发生碰撞,造成刘根寿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黄明金与刘根寿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2011年4月8日,原告黄大权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2万元,原告于当日将上述款项付给了死者的亲属。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返还原告垫付给死者亲属的赔偿款,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9.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依法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黄明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合法驾驶人,不能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原告向被告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黄明金没有约束力。原告黄大权代黄明金向死者刘根寿亲属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保险垫付款,该款应由侵权人黄明金承担,黄大权可向黄明金追索。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