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房[1993]682号 1993年9月15日)
近两年来,由于房地产“热”,旧城改建、开发拆迁规模大,过渡周转和拆迁安置用房严重不足,加上一些开发企业资金缺口大,改建项目不能按期竣工交付使用,致使按协议规定期限安置无保证,大量被拆迁居民延期投亲靠友或租赁高价房屋自行过渡。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城市(含县镇)在外自行过渡的被拆迁居民100多万户。其中,需要今年安置的约为40多万户。尤其是冬季到来,如不采取措施,妥善安置,将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的安定,现就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城市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济宏观调控重大决策的具体行动,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的临时过渡和今年的拆迁安置工作。
二、各城市政府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今年的拆迁安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提出落实拆迁安置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并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拆迁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城市建设、开发、拆迁主管部门,要抽调专门力量,对有开发(建设)项目拆迁安置任务的所有企业(单位)逐个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按协议规定期限,今冬和明春所需拆迁安置用房的落实情况,并签定确保按期安置的责任书。
四、开发项目资金有缺口的,首先要保证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以便被拆迁居民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按时得到安置。对已超过过渡期限,而近期又无法解决安置用房的,应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五、城市拆迁主管部门,对申请新开工项目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要进行认真核查。对过渡、安置方案不落实的,不得发给拆迁许可证。无证拆迁的要取消其营业资格,并处以罚款。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具体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被拆迁居民的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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