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工伤事故】
┝ 工伤事故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
【借贷纠纷】
┝ 借贷纠纷
【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
【经济合同】
┝ 经济合同
【消费保护】
┝ 消费保护
【土地纠纷】
┝ 土地纠纷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保险纠纷】
┝ 保险纠纷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
【以案说法】
┝ 以案说法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分手后强索“青春损失费”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储蓄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
 夫瞒婚前换肾史 妻诉离婚被准许
 典当管理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消费保护消费保护 → 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可申请法院确定为霸王条款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可申请法院确定为霸王条款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665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 最高人民法院于2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表示,餐饮业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虽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对于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霸王条款”无效。

  今年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上述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餐饮企业是否也可算作食品生产者,需要受上述司法解释约束?对于餐饮企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最高法在答复中国尊消费者报的采访函中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都适用该法。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法》的规定,而不能适用《规定》。

  对于有观点认为“食品、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一些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最高法在答复本报采访时表示,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合法的”观点并不冲突。

  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文由“永州律师咨询热线”www.yz148.cn搜集整理)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我国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缺陷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