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7年7月,消费者王某委托大连市世华留学中介服务办理去美国麦肯尼斯大学留学并签订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依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消费者如数缴纳了代理费及通讯费,合计15000元。待接到中介方录取通知书后,中介方要求消费者另行签订一份缴纳境外服务费38000元的补充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录取,对此要求,消费者心存疑虑,由于出国心切,也就签订了此补充合同,并交清了这笔钱。如愿出国后,消费者经与校方了解核实后,发现再次收取的境外服务费中,有中介方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因此,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住房、家政、婚姻、留学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违约责任等,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中介服务。由于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案例点评
《合同法》第54条将以乘人之危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对象。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他方订立于其不利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具有他方迫于自己的紧急情况、不得以订立了合同和该合同显失公平这两个特点。
本案中,消费者出国心切,并且已经收到了录取通知书。这种情形下,留学中介公司要求消费者继续签订补充合同并缴纳境外服务费,实属让消费者处于了两难境地。而且,留学中介市场中,消费者与中介公司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关系,消费者也很难弄明白各项费用的由来,因此,无论从乘人之危的角度,还是从显示公平的角度,补充合同都应该视为一个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中介公司也应该返还消费者多交的相应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