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807461326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法律新闻 | 律师团队 | 法律顾问 | 业务范围 | 交通事故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学术论文 | 刑事案件 | 劳动争议 | 婚姻继承 | 房产事务 | 公司事务 |
人身伤害 | 工伤事故 | 行政诉讼 | 借贷纠纷 | 建设工程 | 经济合同 | 消费保护 | 土地纠纷 | 医疗事故 | 保险纠纷 | 房屋拆迁 | 司法鉴定 | 以案说法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工伤事故】
┝ 工伤事故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
【借贷纠纷】
┝ 借贷纠纷
【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
【经济合同】
┝ 经济合同
【消费保护】
┝ 消费保护
【土地纠纷】
┝ 土地纠纷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
【保险纠纷】
┝ 保险纠纷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
【以案说法】
┝ 以案说法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分手后强索“青春损失费”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储蓄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工  伤  认  定  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节录)
 夫瞒婚前换肾史 妻诉离婚被准许
 典当管理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 → 处理“医疗纠纷”不能止步于“医院赔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处理“医疗纠纷”不能止步于“医院赔偿”
永州律师 阅读次数: 1745

这几天,福建省寿宁县医院院长卢明泽夫妇双双躺在一家医院普外科的病房里,床头卡上写着病名——全身软组织挫伤。卢明泽脸面黝黑,鼻孔插着氧气管,身上连着心电监护仪,他噙着眼泪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没想到,在县政府大楼的国旗旗杆下,死者家属竟当着县领导的面冲过来打我们……”

读到这样的新闻,令人心痛。现在社会似乎形成了一个医疗纠纷处理“潜规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就拼命地“闹”,最终则以医院赔偿了事。然而,谁是谁非,谁对谁错,却不去深究。

毋庸置疑,医疗意外的发生,可能是医生的错误导致,也可能是患者自身原因造成,还有可能是发生了医疗未知现象。医闹现象的频繁发生,使得许多医生把过度检查、保守治疗等不利于患者的方法,作为预防医疗纠纷的手段。这直接加重了患者的看病负担,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

在处理“医闹”问题上,相关部门的措施不得力、甚至不作为,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闹者的嚣张气焰。新闻中自称纪检干部的患者家属亲自参与“医闹”过激行为,折射出了“医闹”的毒害有多深。事实表明,在各方压力与妥协之下达成的“医院赔偿”模式,并不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佳办法。其不但弱化、边缘化了正常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而且也不利于合理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形成。“一闹就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处理模式,引发了更多的医疗纠纷,更间接影响到广大患者的就医环境。因此,相关部门、医院和患者过于迷信“医院赔偿”了事的处理办法,并把此当作平息事态、缓和医患矛盾的捷径,往往加以模仿、复制,应引起社会足够的反思与警醒。

在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医院院长再次遭受患者家属殴打的事实警示我们,处理医疗纠纷不应满足于医院赔偿了事,更不能止步于“医院赔偿”。正确办法是,应成立多方代表组成的独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查、公布医疗纠纷的事实真相,让社会公众一眼就看明白谁对谁错,并进行责任方的问责处理,而对于医闹行为则给予法律严惩。只有如此,才可有效保护医生和更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流血流泪的医疗纠纷事件发生。

——此文由永州律师(www.yz148.cn/)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永州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医患矛盾愈演愈烈亟待建立崭新纠纷处理机制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永州律师 永州离婚律师 永州交通事故律师 永州劳动纠纷律师 永州法律咨询 永州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7-2010 永州律师热线 All rights reserved
律 所: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
地 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
电 话:0746-8367769 电话:13807461326 联系人:刘世亮律师
苏ICP备06045641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
 
点QQ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