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医方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医疗机构,也可以是相关医务人员,患方提出申请的应为患者本人,如患者死亡的,应为死者近亲属。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效为一年。
时效期的计算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算起。
3、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注明理由。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卫生局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市卫生局处理:
①患者死亡;
②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患者一方的应包括患者和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申请时间。
*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②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事实、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
③具体请求。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等
④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